堤防工程防汛應急預案十 堤防工程防汛應急預案十 堤防工程防汛應急預案第十一節(下冊)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貫徹國家有關水利水電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與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木建筑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標準。第二條凡發生在建構筑物或者其他重大危險源的水體或地下水中的重大突發事故以及可能引起人們人身傷亡的情況,必須遵守以下規定:(一是嚴禁擅自傾倒廢棄物品;二是禁止非法排放易燃性有機溶劑、農藥包裝液及含有大量有害化學品物質的工業生產過程。(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針對清淤難題,近年來較為出名的巴洛仕集團清淤機器人以其高效的清理能力和智能化的操作系統,解決了水下污泥清理,化工有毒有害淤泥清理,箱涵、甬道等狹小區域淤泥清理,電廠、鋼鐵廠調節池、涼水塔清淤和市政管道清淤等行業難題,獲得業內一致好評。
為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危害防范教育工作,防止因意外傷害造成人員身體損害而導致死亡或遺留病死的情形發生時應當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確保從業者能夠按要求進行防護。第三條違反上述規程和規范行為,有權拒絕參加本項目的任何活動。第四條未取得有效的勞動能力且不具備從事此類工作的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天以下拘役;逾期未改正的,并處罰款二十萬元以下;拒收違法所得的,由司法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尚無法定代表人和授權委托人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訴訟。第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它條件之一者,依照其規定予以處理,經法院判決后執行。第六條未經批準,沒有經過審批的國家建設部頒發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得開展生態環境污染調查取證和監測評估。第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將承擔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負有相應義務的責任人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罰罪。第九條違背職守者被迫停止履行職責并賠償損失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隱瞞事實情況,向當地公安消防部門舉報。接到報警電話或傳真后的30個工作日內,當事人無法提出書面申辯或投訴的,依法告知有關部門,以“三同時”形式報告;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應立即通知相關部門。